4.1 环境与场地


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人场地的措施;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 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是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目标要求。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特征,充分利用场地条件和自然资源解决建筑的自然通风、日照、节约能耗等问题,不应由于新建建筑而破坏原有生态环境,并可通过建筑环境的优化处理,进一步提升室外环境质量。
4.1.2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控制性要求。建筑设计前期应关注原有土地及周围环境状况,尤其是土壤和水体中的有害物质的检测评估,应对存在污染的土壤和水体进行有效处理,避免污染隐患危害新建建筑物中使用人群的健康。
4.1.3 本条是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建筑设计应对建筑本体在建设或使用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有效环保处理措施,如医院和实验室建筑会产生医疗或实验废物和废水、锅炉房和机电设备机房会产生烟废气和噪声、幕墙玻璃及金属材料面板会产生反射光,应避免这些污染因素对建筑本身和周围环境构成危害。
4.1.4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受灾程度严重。因此,建设项目与周围的危险源,或项目自身的危险源,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确保项目及人员的安全。
4.1.5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0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0m。
    在进行场地选择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既不应将本基地的雨水排向相邻基地,也不应让本基地以外的过境河流水和雨水进入而产生内涝,当场地设计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可综合考虑雨水回收、下凹式绿地、合理设置雨水外排设施等技术手段,统筹处理场地标高、雨水收集和排放的关系。
4.1.6 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特指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的控制要求。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功能、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均不同、人员集聚特点差异也大,故本条仅对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基地提出了基本的、原则性底线规定。
    本条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是指以下建筑设施:①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②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③娱乐康体设施,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目录导航